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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種情況免課房地合一重稅 一、非自願離職: 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被佔有的不動產部份: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補充說明:民眾購入土地後鑑界發現,部分面積遭人無權占有越界建築時,被越界的地主原則上可主張所有權,要求越界者拆屋還地,惟實務上,被越界者可能透過協商,以請求越界者價購被占用土地的方式解決越界爭端,然此依協議將遭占用土地分割後,再出售的移轉行為,因多屬短期間移轉,常涉有特銷稅問題。考量此類個案並非屬短期投機的銷售行為,故於本次修法,將其納入免課特銷稅範圍。 三、被法院拍賣: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將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家中發生重大變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被家暴者: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指出,凡屬這五大理由之一,必須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產,只要當事人能舉證,即可改按20%稅率繳稅,已繳稅者可獲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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